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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本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情况的报告

2023-09-26 点击数:

──2023年9月25日在上海市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嘉定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韩忠顺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中央、市委、区委高度重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统一部署和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安排,4月以来,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开展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和《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二者并称“一法一条例”)情况的检查,为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积极助力。现在,我受执法检查组组长委托,将本次执法检查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为保障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连正华担任检查组组长,副主任陆强担任副组长,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及相关专工委委员、部分区人大代表担任检查组成员。结合“一法一条例”内容及本区实际,执法检查组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确定了十个方面的检查重点,于4月12日召开执法检查启动会,对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检查期间,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全程指导,带领执法检查组先后赴各涉农街镇,实地检查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农宅组团式翻建、乡村邻里中心建设等情况,现场了解现代农业产业项目、无人农场运营和农业科技企业发展情况,走访了解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模式,多次听取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以及涉农街镇的相关汇报,赴闵行区及长三角兄弟省市学习考察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先进经验,通过集中座谈、实地检查、发放问卷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

本次执法检查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多层面执法检查同步推进。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与本区执法检查有机结合,并委托全区各涉农街镇人大同步开展执法检查,全力推动“一法一条例”在本区落地落实。据统计,本次区、镇两级人大共组织开展检查48次,召开座谈会28次,收集意见建议40余条,参与人大代表458人次。二是全面深入开展检查。执法检查组在听取区农业农村委等19个政府相关部门口头及书面汇报的基础上,深入各涉农街镇听取相关部门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情况汇报。在执法检查中,与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同步开展问卷调查,向人大代表、村民、村干部、农业企业及合作社负责人等共发放并回收问卷523份,全面了解各方面对乡村振兴“一法一条例”的知晓情况和实际感受。三是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定。执法检查组聚焦十项重点内容逐条逐项对照检查,重点检查城乡融合发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农民收入增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投入、乡村用地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条款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区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乡村振兴“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有关街镇积极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始终坚持以“三园”工程建设为抓手,结合本区农业农村发展现状,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农业发展需求、乡村发展规律、农民发展需要的乡村振兴嘉定模式。

(一)乡村振兴推进机制进一步健全

贯彻《促进法》第4条、第9条,《条例》第3条、第5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嘉定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和组成,组建镇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扎实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落实;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乡村振兴“十四五”专项规划,研究出台本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建立各级党委农办牵头抓、乡村振兴部门具体抓、政府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按照《促进法》第68条、第71条,《条例》第70条、第71条相关规定,制定本区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清单,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对街镇的工作考核,每年召开区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区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推进会等会议,全面督促各涉农街镇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做实。落实《促进法》第58条、第61条、第62条,《条例》第57条、第58条、第59条规定,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加快供地步伐,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二)乡村振兴产业基础进一步夯实

贯彻《促进法》第8条、第13条,《条例》第19条、第20条有关规定,坚持将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安全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稳定粮食、蔬菜和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截至2022年底,水稻、小麦总产4.3万吨,良种覆盖率达99.95%;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互联网+监管”,全面实施农业生产电子化追溯。按照《促进法》第16条、第18条,《条例》第21条、第22条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不断提升农业科技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在全市率先开展无人农场建设试点,实现耕、种、管、收各环节无人化作业,已形成1600亩规模示范区,制定出台全市首个区级无人农场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大力发展种源农业,强化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落实《促进法》第15条、第19条,《条例》第23条、第25条、第26条,持续做强“马陆葡萄”国字号招牌等本土农业品牌,推进“嘉定嘉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开发全区公益性地产农产品统一销售平台“我嘉生鲜”,树立嘉定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的整体品牌形象;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三)乡村宜居环境进一步改善

贯彻《促进法》第50条、第51条、第52条,《条例》第28条、第29条规定,完成所有涉农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全覆盖,结合实际建设开展情况,按照生态优先、底线约束、品质提升、城乡融合的总体导向,启动整镇或整乡村单元的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编制,持续优化郊野地区的空间布局。按照《促进法》第38条,《条例》第31条、第32条规定,不断完善农村住房更新有关政策,创新实行农村住房“组团式”翻建模式,聚焦嘉定乡村地区资源禀赋挖掘和村庄设计,因地制宜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按照《促进法》第37条、第40条,《条例》第30条、第33条相关规定,不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环卫设施新建和改造,全面提升农村公厕建设管理水平;在全市率先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一网统管”和全勤网格管理;持续提升农村路桥建设养护精细化能级、加强对区内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管理、强化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环境监管等。落实《促进法》第53条、第54条,《条例》第14条规定,不断优化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创新建设乡村型“我嘉·邻里中心”,高效集聚党群、养老、健康医疗、文体等服务功能,建设“家门口”养老服务综合体,创建市级示范养老睦邻点。

(四)农民富裕目标扎实推进

贯彻《促进法》第12条、第46条,《条例》第八章有关内容,制定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探索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成立区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提升农村存量资源要素统筹能级;打造农业产业融合平台,培育产业联合体,不断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实施“一村一策”,从“拓投向、严程序、控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突出项目带动,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新模式,增强集体经济造血功能。落实《促进法》第25条、第26条,《条例》第47条、第48条规定,积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有序发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开设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理人培训班,全面优化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布局,推进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示范园区创建。

三、存在的主要不足

总体来看,本区积极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依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疫情冲击、经济下行压力等情况下,乡村振兴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与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和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是乡村产业能级还需进一步提升。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前提,目前本区全面振兴乡村的产业基础还不够牢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乡村特色产业质量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对照《促进法》第12条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规定,《条例》第18条、第19条关于大力推进都市现代农业建设还需加力推进,一方面,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但多数仍以农产品生产、传统种养为主,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联农带农作用发挥还不明显;另一方面,农用地碎片化使得高标准农田、设施菜田等建设项目较难集中打造,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的规模化效应均需提升。

二是城乡融合发展和农村人居环境品质还需进一步提高。农村道路建设、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回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公厕综合治理等长效维护的成本较高、机制不够成熟;城乡融合发展不平衡,部分镇村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需进一步加大统筹管理力度、加快提升乡村功能品质。与《促进法》第52条、第53条和《条例》第11条确立的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城乡一体化推进还需立足长远、统筹推进。乡村治理仍有堵点卡点,农民的乡村振兴主体地位未能充分发挥,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的方式方法还需进一步创新。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路径还需进一步探索。集体经济发展基础不平衡,问卷调查结果中,群众认为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因素占比较高的就是“缺少资源”(62.7%)和“缺少招商引资渠道”(48.2%),在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上还需进一步探索。对照《条例》第54条,目前单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小、应对市场能力弱,抱团发展平台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推动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面临一定压力,需深入落实《促进法》第21条,《条例》第8条、第57条关于建立健全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持续增长机制的规定,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专项资金导入等,积极探索农村农民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

四是资源要素保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照《促进法》第28、58、61、62、66、67条,《条例》第27条及第八章内容,乡村振兴所需资源要素保障还需进一步加强。用地指标紧缺,不少镇因198减量和产业规划限制,发展空间受阻,缺乏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优质项目,农业产业用地、设施用地保障难等问题反映强烈。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农业农村领域的意愿不强,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使用绩效需进一步增强,问卷调查结果中也显示,目前制约乡村发展主导产业的因素占比最高(46.3%)的就是“缺乏发展资金”。此外,乡村人才相关扶持政策吸引力还需提升,对乡村干部队伍的专业知识、领导能力、实践本领需进一步加强培训。

四、意见建议

进一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一法一条例”,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区委的工作安排,聚焦制约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促协调,推动以良法促善治。

(一)聚焦创新融合,进一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能级

资源要素不够、中心城区的虹吸效应以及产业结构单一是超大城市农村产业发展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对本区来说,一是要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桥头堡的区位优势,城市工业与服务业发展的辐射效应,积极布局农业产业规划,打造现代都市农业并拓展其功能;要积极带动城市反哺农村,对农业产业进行优化升级,包括招引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优化农业产业内部结构、提升农产品质量、引导绿色认证等。二是要贯彻《促进法》第12条,《条例》第18条规定,进一步促进农业与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通过产业整合、产业交叉与延伸以及新技术渗透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的种养和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进一步构建“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矩阵,延长本区农产品品牌价值链。三是要结合区域产业基础,进一步加大农业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实现乡村与产业的相互赋能,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特色农业、现代农业,打造品牌化的乡村文旅等项目,加速“农+文+旅”融合发展,提升乡村吸引力。

(二)聚焦全域全面,进一步提升城乡融合发展水平

一是要充分利用背靠超大城市优势,把乡村作为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战略空间,将更多城市元素融入乡村,进一步发现乡村价值、提升乡村品质,持续强化乡村配套并保证后续长效运维管理。二是要落实《促进法》第4条,《条例》第5条、第28条规定,提高对郊野单元村庄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因地制宜遵循村级自然禀赋与特点,挖掘不同区域的历史、民俗等文化资源,进一步创新自治共治机制,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统筹乡村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在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情况下探索打造具有嘉定特色的乡村人居环境。三是要强化“三园”工程建设,以点带面、连点成线,一体化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衡发展,提升乡村“互联网+治理”功能;抓好农村环境“三大革命”提升行动,依托重要农村公路沿线和生态清洁小流域等塑造乡村景观带,持续打造干净整洁且具有特色的农村环境。

(三)聚焦增收致富,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一是要进一步拓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思路和眼界,为集体经济发展赋予新理念、新动力、新活力,以农民得益多少来衡量集体经济发展质量。贯彻《促进法》第4条,《条例》第2条的规定,始终立足“优先发展”的高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给予更多项目支持,丰富农民增收途径,强化社会资本与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探索更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二是要充分发挥区级、镇级集体经济平台公司对各村资产、资源和闲置资金统筹运营的功能,更好发挥各类要素集聚放大效应,深化实施“以强带弱”,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效益最大化,更好带动经济欠发达村发展。三是要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新业态发展所需,进一步统筹考虑有关农业产业用地、设施用地等指标,坚持乡村可持续发展目标,不断健全完善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特点和发展实际需要的扶持政策。

(四)聚焦难点堵点,进一步加强资源要素保障

一是要贯彻《促进法》第58条,《条例》第57条规定,进一步强化涉农资金整合和使用绩效,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积极争取市级相关部门向涉农区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力度。二是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金融机构用足用好支农政策工具,加大涉农信贷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力度。三是要加快推进本区设施农业用地专项规划的落地,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统筹零星地块,挖掘高标准农田的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的潜力,积极推进整村建设。四是要强化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村民自治积极性和参与度,进一步扩大乡村振兴“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培训,加大乡村实用人才培养和返乡入乡人才引进力度,依法保障村干部基本报酬和工作补贴,加强基层干部专业知识、领导能力、实践本领培训,进一步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创新村民议事协商方式,拓展议事协商范围,依法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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