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2年7月28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人大工作实际,决定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大会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期一般不少于三天。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代表团根据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换届后的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四)选举时代表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全程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提出并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请假的,由代表团团长或者副团长批准。对无故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大会和原选区应当进行监督。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大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规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款修改为:“代表联名或者经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提出议案,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出议案的代表过半数且不少于十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作为代表议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四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由主席团按照《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处理。”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调查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五、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本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二款修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第一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本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本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款修改为:“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第一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本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本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本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区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将变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另行选举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副区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依照法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二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十三、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各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报告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二十五、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规定。”
二十六、增加一章,作为第九章“公布”包括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条。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以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以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审议的工作报告、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区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嘉定人大网站上刊载。”
二十九、其他修改:
在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区人民法院”前增加“区监察委员会”的表述;在第四十一条的“区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的表述;在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区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表述。
删去第三十二条,将第二条第二款内容移至第四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将第六十一条内容移至第二十三条。
统一了机构表述的简称,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条序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