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3-04-27 点击数:

(2023年4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健全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常委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或推迟会议。”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日程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每次常委会会议结束前,提出下一次会议的建议议程。”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常委会会议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三款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审议意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委会会议的会期、日程、议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十、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内设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三)各街道和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的负责人;

(四)各镇人大主席,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主席列席。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列席会议可以采用在会议现场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

十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代表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旁听会议可以采用在会议现场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旁听人员可以对会议议题及会议组织工作等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常委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保障。”

十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调查、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提出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送达常委会办公室。

十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修正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会议表决前一日提出。”

十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对急需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常委会提出临时动议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十七、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听取和审议报告”

十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其内容包括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区本级决算报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双重大”事项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情况报告等。”

十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二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应当对报告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调查,提出调研报告或初审意见,供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常委会一般在每年的七月或者八月采取扩大会议的方式,组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评议。”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常委会一般在每年的七月或者八月审查和批准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交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区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听取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区政府财政部门,区政府财政部门在三十日内应当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常委会在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期评估报告先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以及经中期评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需要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初步方案先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二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所属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双重大”事项报告,应当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二十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委会;在正式报告常委会之前,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委会可以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重大事项报告的讨论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相关机关研究参考。”

二十六、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题询问的实施办法》规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专题询问。”

二十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二十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对于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加以制止。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存档。”

二十九、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人事任免案的表决,按照《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表决人事任免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三十二、增加一章,作为第八章“公布”,包括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关于市、区人大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应当由常委会发布公告”

三十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报告、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情况,应当及时在《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嘉定人大网上刊载。”

对个别文字作修改,对章、条、款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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