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2024-11-01 点击数:

(2024年10月29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决定》第三条修改为:检察机关应当全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严惩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营商环境犯罪。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强化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二、《决定》第五条修改为:检察机关应当扎实做好法律监督各项工作。做优刑事检察。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时有效履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能,依法惩治各类犯罪活动。加强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做强民事检察。加强对民事诉讼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强化虚假诉讼监督,完善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做实行政检察。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会同有关单位深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挥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办公室作用,推动实现重点领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有效衔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遵循积极、稳妥、审慎的原则,依法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健全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机制,在街镇人大设立公益联系点,完善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将重要诉前检察建议向区人大抄送、备案,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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