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5-05-09 点击数:

(2025年4月28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规则分为五章,章名分别为“总则”“主任会议的职责”“会议的召开”“议题的审议和决定”“附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主任会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三、将第二条第二款改为第八条:“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改为第四条:“主任会议讨论提出和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将第六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五条  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议题的准备事项:

(一)拟订关于召开会议的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拟订会议议程、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等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讨论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讨论或者确定其他准备事项。

遇有特殊情况,根据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常委会会议有关事项:

(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举行日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提出由常委会审议的决议或决定的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

(二)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代表议案,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决定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代拟议案草案或对议案的修正案;

(四)对区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调查、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调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讨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免和任免的事项,听取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听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讨论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需要,决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议案修正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调查、提出意见;

(十)听取和讨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调查报告和初步审议的意见;

(十一)组织检查“一府一委两院”对常委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二)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确定答复形式,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十三)对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临时动议案,进行研究,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对提出的议案修正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提出暂不付表决;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决定同意撤回;

(十四)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研究确定开展视察和调查“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有关问题,并听取对有关问题视察或调查后的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五)听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十六)对于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案件,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交“一府一委两院”调查处理;

(十七)遇有特殊情况,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可以调整会议列席人员范围;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一)通过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和其他文件;

(二)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常委会决定任命或任命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研究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六、将第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九条和第十条:

“第九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事先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如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或者事项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日期、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由常委会办公室于开会前两天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达。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七、将第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常委会驻会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列席会议。经会议召集人确定,“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主任会议审议和决定议题,一般采用会议形式。需要主任会议及时作出决定但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以以分送、传批或者口头形式征求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意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主任会议举行前,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十、将第五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主任会议的决定,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需要行文时,由常委会主任签发,或由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十二、将第八条拆分,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委会主任签发,或由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十三、根据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区监察委员会”的表述。

此外,对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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