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
(1993年5月18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15项制度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密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密切常委会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特点和优势,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确保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等,征求代表的意见;
(二)听取代表对本区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的反映;
(三)听取代表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管理等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听取代表对民生、民情、民意情况的反映;
(五)向代表介绍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六)了解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帮助代表解决执行代表职务及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的方式方法,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工联系不驻会常委会委员,了解其思想和工作情况,征求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年个别走访不少于2次。
(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分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每年不少于2次。
(三)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驻会的每人5—6名、不驻会的每人3名)与在基层工作的代表保持经常联系,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及工作、生活情况,征求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其中通过走访联系代表每年不少于2次。
(四)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除参加所在区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外,按照联系分工加强与代表小组的联系和对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
(五)每年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例会召开之前,将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等会议文件印发代表,组织安排代表视察活动,让代表了解各方面的工作情况,为代表审议大会各项报告、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做好服务。
(六)每次举行常委会会议之前,根据会议审议的议题和代表的意愿,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七)按照代表的行业和专业建立代表专业组,在开展调研、视察、评议、执法检查活动时,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邀请或组织专业组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
(八)通过召开政府工作情况通报会、代表工作座谈会、代表履职经验交流会等活动,密切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畅通代表知情知政和社情民意反映的渠道,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确保代表民主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
(九)在督办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的意见,并及时向代表反馈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
(十)认真受理区人大代表的来信和来访,重要的信访件由常委会分工联系的副主任批办和督办。对代表的来信来访,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为区人大代表订阅《中国人大》《上海人大月刊》,寄送《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人大简讯》等工作资料,让代表及时了解人大工作动态和常委会工作情况。
第四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工联系不驻会常委会委员、召开部分代表座谈会、分工联系区人大代表小组,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建立代表专业组等名单方案,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经办公室征求意见、综合平衡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在联系区人大代表时,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反映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重要情况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六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邀请代表参加调研、视察或者组织代表专业组开展活动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积极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并作出回应。
第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未予明确的问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