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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人大代表与选民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办法

2020-04-26 点击数:

(2003年6月25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4月30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代表与选民联系的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15项制度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和保障区人大代表经常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作为本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是代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区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广泛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可以通过走访、座谈、视察、调研、代表接待日、参加主题活动、报告履职情况以及设立代表信箱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一般做到:

(一)代表应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接待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来访。

(二)代表应每年走访原选区的部分选民和人民群众。

(三)代表可在原选区选择5至10名选民为联络员,通过联络员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代表应当与联络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四)代表在任期内向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口头或书面)至少一次。开展代表报告履职情况活动,一个选区的几名代表一般在一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按实际情况分次进行。报告履职情况内容主要是汇报本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代表联系社区和人民群众、反映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情况作为履职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前,应当根据会议议题和活动内容,听取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参加会议和活动做好准备。

(六)代表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向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公开。

第四条  代表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中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有关会议精神。

(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时了解贯彻落实情况。

(三)听取和反映选民和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的履职情况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征求或听取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及所在选区的居(村)委会、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五条  代表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时,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选民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反映的情况,代表要认真分析研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大会各项议题或者专题审议时发表审议意见。

(二)向区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活动时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上一级人大代表反映。

(五)向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反映。

(六)向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反映。

第六条  本区各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和保障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

(一)常委会的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各镇人大办公室(代表联络室)要积极协助做好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工作,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代表原选区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代表开展联系活动,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活动场所、组织选民和人民群众、收集民意等支持和保障。

(三)代表所在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给予时间保障,其享受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四)有关机关、组织应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认真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答复代表。

(五)常委会研究室要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总结、宣传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探索和实践,推广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促进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工作深入开展。

第七条  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工作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各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和各镇人大组织实施。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情况应记入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应把联系情况按照《代表履职记录手册》的要求及时做好记录,定期送所在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和镇人大办公室(代表联络室)。代表小组应将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情况定期报送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各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和各镇人大办公室(代表联络室)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总结、宣传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实践和经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作出表率,保持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经常性的联系。

第九条  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对外泄露。代表个人不干预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要予以回避。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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