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视察的办法
(2006年2月24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15项制度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工作,提高视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视察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是对本区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组织代表视察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讲求实效。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或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条 代表视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上级以及本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情况;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落实的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以及其他需要重点了解的情况。
第五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统一安排的代表视察项目应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视察内容可采取综合视察或专题视察的形式进行;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现场察看、召开座谈会、查阅文件等方式了解情况。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联系安排约见。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向代表反馈有关情况。
第六条 常委会办公室及与视察内容相关联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视察方案的拟定、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和材料准备等服务工作。
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应佩戴代表视察证。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可以邀请上一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小组可以根据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也可以结合代表小组所在地的实际,组织代表就地视察。
第八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其内容主要是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
代表要求常委会联系安排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的,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
第九条 被视察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应当认真做好接受代表视察的准备。
代表视察时,有关机关或被视察单位应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其主要负责人应向代表汇报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需要由有关机关或被视察单位研究处理的问题,有关负责人可以当场答复,也可以在视察后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代表在视察前要认真学习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法律和政策水平;代表在视察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机密,讲究文明。
第十一条 代表综合视察或专题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有关机关依照《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中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按照《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交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为代表视察提供方便。对有义务协助代表视察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或者阻碍、拒绝接受代表视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