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区人大代表专业组活动的暂行规定
(2017年10月23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改进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密切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支持、规范和保证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充分发挥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作用,依据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组建法制(内务司法)、财经(农业与农村)、财政预算、教科文卫(侨民宗)、城建环保等五个区人大代表专业组,探索以代表专业化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有效形式。为规范这项工作,现就闭会期间开展区人大代表专业组活动,制定本规定。
一、区人大代表专业组人员,按照行业、职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建,每组人员在15—20人;召集人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在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协商确定正式名单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未作为代表专业组人员的区人大代表,如希望参加有关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并尽量予以满足。
根据代表参加活动的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可以对代表专业组人员名单作一次适当调整。
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对口的专业组代表,组织专业组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常委会办公室分工联系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负责代表专业组的日常联络工作,协助召集人开展代表专业组的活动,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三、区人大代表专业组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参与常委会有关的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上级人大安排的立法建议调研等活动;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区政府重点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专题视察、调研等活动。
四、代表专业组开展活动应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并制订活动计划或方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开展活动的次数由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自行确定,但全年不少于两次。
五、代表专业组活动范围,一般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活动方式可以一个专业组进行,或几个专业组联组进行,也可以根据活动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专业组部分代表参加或分散进行。
六、代表专业组每次开展活动时,应认真做好活动情况记录。在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后转“一府两院”及有关组织研究处理。
被确定为代表专业组的代表应当积极参加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并将参加专业组活动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手册》。
七、常委会各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各镇人大办公室(代表联络室)配合做好本代表小组代表参加专业组活动的联络工作,并为代表参加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八、代表专业组活动经费,由常委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九、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