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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的规定

2018-01-31 点击数:

(2017年10月23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代表建议的权利,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本区各方面工作的代表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直接负责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并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列入本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区人代会期间代表建议交办工作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按类别对代表建议进行分类,提供给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工作的统筹协调,为代表建议督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条  根据工作职责,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对口联系的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机关、组织的联系,了解有关办理工作计划或方案,落实办理工作责任,以及办理工作进展等情况。在法定时限内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书面答复代表后,应加强对办理结果情况的跟踪。根据书面答复每年分别选择若干件代表建议,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汇总,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后,重点开展督办。

分工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副主任,分别领衔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督办代表建议,推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第五条  督办可以采取听取承办单位汇报、实地检查办理情况、对承办单位提出指导意见、约请提建议代表共同督办,以及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

第六条 对于一些需跨年度办理的重点督办件,常委会有关副主任以及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在下一年度继续跟踪督办。

第七条 每年6月、11月底前,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本委员会开展督办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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