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人大代表小组定向开展调研视察检查工作的暂行办法
(2017年10月23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丰富闭会期间区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提高代表小组活动的质量,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增强人大工作的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向调研视察和检查工作是指各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镇区人大代表小组(以下简称代表小组),在闭会期间定向联系本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以集体活动为主、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代表小组开展定向调研视察和检查工作,是推进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保障代表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四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从全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遴选12家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由办公室汇总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协同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和各镇人大负责人,做好与定向开展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的对口衔接工作。定向开展调研视察和检查工作时间一般为二至三年,每年代表小组活动不少于三次。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政府重点工作,结合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的年度工作情况,牵头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街镇人大工作的负责人,议定本年度代表小组定向开展调研视察和检查活动的计划,确保调研视察和检查工作有序进行。活动计划应于当年二月底前完成,并由各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镇人大办公室(代表联络室)报送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备案,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六条 开展定向调研视察和检查活动的形式和步骤:
1、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向代表小组介绍其主要职能和工作职责,以及其工作所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向代表小组通报年度工作计划、政府重大项目和实事工程建设等情况,寄送有关工作信息,邀请区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使代表了解其工作开展情况。
3、代表小组按照年度活动计划,对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的情况;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等,综合运用听取专题汇报、组织视察检查、开展工作评议等形式开展活动。
4、代表小组根据调研视察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向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反馈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告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区人大代表个人可以及时向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七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小组定向开展调研视察和检查活动的工作指导。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代表小组开展定向调研视察和检查活动的观摩和经验交流等,促进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各镇人大主席为闭会期间本代表小组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及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的联系沟通,统筹安排好工作的各项环节,组织好本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调动全组代表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定向调研视察和检查工作的实效。
第九条 每次活动时,各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各镇人大办公室(代表联络室)要认真做好本代表小组活动的记录。活动后,及时填写“区人大代表小组定向调研视察和检查活动情况表”,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和代表工作机构。
第十条 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要重视和支持代表小组定向开展调研视察和检查活动,为代表更好地了解本机关的工作情况创造条件。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和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代表小组召集人和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对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联系的代表约见工作,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安排,听取代表意见,认真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召集人要组织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代表了解和熟悉被调研视察和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全体区人大代表要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全局观念,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