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若干规定
(2018年3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增强代表小组活动实效,充分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代表小组活动是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基本形式,是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有效载体,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条 代表小组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新一届区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由各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各镇人大代表联络机构提出本行政区域的选区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分组名单,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确认。
每一代表小组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联络员一至二人。组长负责召集和组织代表小组活动,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联络员根据组长安排,负责小组活动的联络及活动相关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小组要依照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履职活动。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宣传上级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围绕法律和法规、区委和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调研;
(三)按照区人大代表小组定向开展调研视察检查工作的暂行办法,有计划地组织代表与被定向调研视察检查单位开展活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代表开展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研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组织代表酝酿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代表议案,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全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组织代表交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做法和经验。
第四条 代表小组要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本地区实际,制订小组年度活动计划,经小组会议通过后实施。每个代表小组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四次。代表小组年度活动计划要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代表小组应建立健全代表学习培训、视察调研、联系群众、报告履职、活动记录、代表请假等方面的制度,保证代表小组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六条 代表小组可以单独开展活动,也可以与其他代表小组联合开展活动。代表小组活动一般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如果需要跨区域调研和视察,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协调安排下进行。
第七条 代表小组开展调研和视察时,根据工作需要,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调,可以邀请区级国家机关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代表小组开展调研和视察活动时,在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可以听取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可以向被视察单位和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小组活动形成的调研报告和视察意见,要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求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交办,并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
第九条 代表小组应认真记录和总结小组活动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代表小组活动情况主要包括:活动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活动主题、组织形式、主要过程;活动的主要成果以及代表在活动中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为区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掌握区人大代表各小组的活动情况,并于每年年底综合汇总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