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情况满意度测评的实施办法
(2014年5月9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24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情况满意度测评的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15项制度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专项工作,其审议意见落实情况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满意度测评一般安排在“一府两院”收到相关审议意见6个月后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测评项目和时间作出调整。
第四条 满意度测评先听取“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情况报告,然后听取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督查报告,最后进行测评。
第五条 参加测评的为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的方式进行,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
第六条 测评获得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且满意票超过应到人数半数的,测评结果为“满意”;不满意票超过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其他情况为“基本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进行整改,并应于测评后3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常委会会议应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测评。再次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相关监督方式处理。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决议。
第七条 测评结果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供有关部门在选拔和考核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作参考。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