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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证的实施办法

2020-04-26 点击数:

(2017年10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听证活动,发扬民主,集中民智,提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听证活动开展的科学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常委会以公开举行听证会议的形式,听取社会各方对需由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定等的意见,提高决议、决定的科学性。

第三条  听证会的举行,由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听证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的原则。听证会应当提前发布听证公告,公开有关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听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和听证记录人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人为听证人。

听证主持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定。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对听证事项陈述理由或发表意见的人员。听证陈述人分为项目陈述人、公众陈述人及专家陈述人。项目陈述人为听证内容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相关负责人。专家陈述人是指受听证机构邀请出席听证会并发表意见的相关专业人士。

旁听人是指申请列席听证会,不享有发言权,但可以提交书面意见的人员。

除听证内容涉及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外,本区人大代表及在本区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1年以上的公民,均可以申请成为公众陈述人或旁听人。

听证记录人员由听证主持人指派。

第五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为听证会组织者,负责拟订听证会实施方案,做好听证会的组织、联络等工作。

听证会实施方案需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听证会举行前,听证会组织者应就听证事项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听证人加强沟通,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六条  听证会组织者应于举行听证会的10天前发布听证公告,公布相关资料,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报名申请。

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事项的主要内容;公众陈述人和旁听人的规定人数、报名方法及截止时间。

第七条  申请成为公众陈述人的,应当在报名时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的观点,由听证会组织者在不同观点的申请人中遴选。

公众陈述人报名超过听证会所规定人数的,听证会组织者将根据各种意见大体相当、利益相关和地区分布的原则予以确定。旁听人报名超过听证会所规定人数的,听证会组织者将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中随机抽样产生。

公众陈述人或者旁听人报名不足听证会规定人数时,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成为公众陈述人或者旁听人。

第八条  听证人和旁听人的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听证人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旁听人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

第九条  听证会举行的10天前,有关部门应当向听证机构提交详尽的资料。

听证会举行的5天前,听证会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听证人、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发出书面正式通知,凭正式通知出席听证会。

听证陈述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也可以委托其他陈述人代为陈述意见。

第十条  听证会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的姓名;

(二)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的主要内容;

(四)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听证会组织者认为必要时,可将提交的听证材料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也可预先向社会公示,广泛吸取社会各方参与,还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人进行视察、调查。

第十二条  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会主持人介绍听证人、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以及听证内容,宣布听证纪律。

第十三条  听证会由陈述、辩论和询问等程序组成。

听证主持人应当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发言:

(一)项目陈述人对听证内容陈述理由;

(二)公众陈述人发言;

(三)专家陈述人发言;

(四)各方辩论;

(五)听证人询问。

第十四条  听证会发言规则。

项目陈述人的陈述发言一般不超过20分钟。公众陈述人的发言一般每人不超过两次,第一次不超过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3分钟。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后面发言的陈述人如果赞成前一陈述人的发言时,无须重复,只作补充信息、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如有重复,主持人可中止其发言。

陈述人发言时,如有不同意见,赞成与反对的应有同等的发言机会。

第十五条  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后,若无新的意见,可以在主持人的主持下,进入辩论环节。

第十六条  听证人可以对陈述人提出询问,陈述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人的询问。

第十七条  出席听证会的人员均应当遵守听证规则。

陈述发言不得超越听证内容,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诽谤。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或录像。

对于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主持人可以警告并予以制止,直至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听证会论证的内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事实不清的,听证会组织者认为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旁听人没有发言权,但可以提交听证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组织者应向常委会提交书面听证报告书。听证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理由和证据;

(三)听证人评议的基本观点;

(四)听证会组织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听证报告书的主要内容,经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提供给相关人员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告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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