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题询问的实施办法
(2017年10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工作实效,规范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询问专题围绕涉及全区改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每年11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拟定询问专题,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询问专题需要作出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担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于开展专题询问前1个月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审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单位。
第八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其他途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到会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询问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其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项调研组成员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专题询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表述清晰。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可以追问。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
第十三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工作职责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第十四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答复。
第十五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将审议和专题询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和整改。“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的3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会议于6个月后对“一府两院”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