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5年4月28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15项制度的决定》修正)
为了切实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实效,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各项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人大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督查工作的范围
1、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3、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4、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调查、检查或视察报告的处理情况;
5、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来信来访案件的办理情况。
二、督查内容反馈的形式和时限
1、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明确要求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一府两院”应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2、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3、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常委会书面报告;承办单位为行政机关的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并由承办单位及时告知代表。
4、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调查、检查或视察报告中提出的改进工作的意见,有关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5、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来信来访的案件办理要求和时限,按照《上海市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各款所列办理工作时限按有关机关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算。
三、督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1、督查工作实行常委会分管副主任领导下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制,按照对口负责、整体协作的原则,落实督查责任机构。对需要由两个以上机构联合督查的事项,由主任会议确定一个主办机构。联合督查的机构应加强沟通,协调一致,提出督查结果报告。
2、督查责任机构应制订督查工作计划,明确督查事项的重点内容和时间安排,并由常委会办公室以函件形式送达有关机关。
3、督查工作采用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暗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由常委会组织代表对某一督查事项进行视察或检查。
4、“一府两院”对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应详细说明反馈事项处理的主要内容、进展情况、取得的效果或结果,并对反馈结果负责。
5、“一府两院”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反馈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经常委会交办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应报告在规定时限内的工作情况,并说明下一步措施和完成时限,待全部办结后再提交总结性报告。
6、督查责任机构对“一府两院”办理工作或反馈报告认为不符合要求的,经主任会议同意,通知有关机关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上报办理工作或反馈报告。
7、督查责任机构对督查事项的督查结果,须向主任会议报告。每项督查工作结束后七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