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办法
(2005年4月28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15项制度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审议制度,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应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就议题内容提前进行沟通,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一府两院”要按照常委会会议议题,认真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翔实、格式规范。拟提请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由提请机关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四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会议议题,制定视察或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视察或调查结束后,结合“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议,形成初审意见。
主任会议应当听取和讨论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要有情况、有分析,重点是指出问题与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
初审意见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活动,或个人持代表证视察,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要认真审阅会议材料,拟出发言提纲,做好会议审议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时,应列席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可委托其他负责人报告。
与议题相关的其他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的,应认真听取会议审议意见。经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同意,解答或说明会议提出的问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应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和观点,反映代表和选民的要求。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采用全体会议,或先分组会议再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审议形式由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应以指出“一府两院”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为主。
如采用先分组会议再全体会议的审议形式,常委会组成人员至少应作一次审议发言,由各小组至少推荐一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作重点发言,其他组成人员可作补充发言。
第九条 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整理起草审议意见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
审议意见的办理按《上海市嘉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常委会可以对“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专项工作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实行签到制,会议出、缺席情况,在《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