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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20-04-26 点击数:

(1993年5月18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15项制度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的日期、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由常委会办公室于开会前两天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达。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驻会委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经会议召集人确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举行日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提出由常委会审议的决议或决定的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

(二)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如有特殊情况,可作必要的调整,并向常委会说明。

(三)提出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日期、议程(草案)及召开人代会的有关准备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代表议案,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审议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对“一府两院”、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讨论“一府两院”提请常委会任免和决定任免的事项,听取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

(十)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需要,决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议案、议案修正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调查、提出意见,决定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代拟议案(草案)和对议案的修正案。

(十一)听取和讨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调查报告和初步审议的意见。

(十二)组织检查“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确定答复形式,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十四)对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临时动议案,进行研究,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对提出的议案修正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提出暂不付表决;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决定同意撤回。

(十五)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研究确定开展视察和调查“一府两院”工作的有关问题,并听取对有关问题视察或调查后的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六)听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十七)对于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案件,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交“一府两院”调查处理。

(十八)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选择若干内容,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常委会分管主任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应事先对有关的专题工作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主任会议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要的专题工作汇报,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八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第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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