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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20-04-26 点击数:

(2008年11月21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15项制度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条  紧紧围绕全区工作的大局,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  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熟悉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掌握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素质和能力,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人大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自觉遵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的制度。常委会会议前,应当认真参加常委会和所在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重大事项议案的解读等工作,仔细研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做好审议准备。参加常委会会议应当围绕议题主动、充分发表审议意见,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服从和遵守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七条  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和表达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愿,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九条  应当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不能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必须事先向常委会主任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如请假申请未获批准,不得缺席会议。会议出席情况在常委会会议公报上公布。

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注意仪表、佩戴国徽。

第十条  不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参加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所在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遵守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一条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执行中央、市和本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二条  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提请常委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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