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2021年4月29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基层立法联系点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及时了解基层的立法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在地方立法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是指区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协助收集、反映立法工作相关信息、参与立法工作相关活动的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具体负责联系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内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区人大各部门)应当立足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联系点工作。
第四条 设立联系点,应当立足立法工作实际需要,遵循人大主导原则,方便基层群众参与立法工作,并且应当从热心立法工作、群众评价和认可度较高的基层单位或组织中选取。
设立联系点由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调查、遴选后,提出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联系点的设立期限一般为五年。
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可以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和联系点履行职责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联系点优化调整意见建议,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联系点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协助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基层、倾听民意的法治直通车;也是立法机关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平台。
联系点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征求对区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等的意见建议;
(二)组织征求对区人大常委会收到的法律法规草案、决定决议草案等的意见建议;
(三)协助全国人大、市人大各部门和区人大各部门赴联系点开展的立法调研、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调研和评估等工作;
(四)配合、参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的意见征询和文件实施后的评估等工作;收集本区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区人大相关部门反映;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向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反映;
(五)结合本地实际,协助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协助区人大各部门开展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承担联系点的日常工作,并将其联系方式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方便基层群众反映立法意见建议。
联系点应当确定若干信息采集点,组建一支信息采集员队伍。
联系点可邀请本区域、本行业内人大代表和热心立法工作且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士共同参与联系点工作。
第八条 联系点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区人大各部门应当对联系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向联系点反馈。
第十条 对于在履行日常工作职责中工作成效明显的联系点及其负责人、联络员,可以予以适当的表彰。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对联系点开展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联系点所在镇人大,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联系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