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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施办法

2018-06-04 点击数:

(2014年3月31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5月31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本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二)区人民政府制定或批转相关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就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依法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同时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规范性文件相关的说明等材料各一式五份,并报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备案;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送备案;依法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室)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登记后送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经初审,认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报送机关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报送;符合要求的,分送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补充材料,制定机关应当如实说明、补充;也可以采用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工作、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送法制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由法制委员会制作书面文书,交常委会办公室告知制定机关。

制定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修改或者废止前款所指的规范性文件,并将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常委会办公室;或者书面提出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

第十二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制定机关处理结果告知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及时将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未在指定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也未书面提出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理由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告知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应当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由常委会办公室再次书面告知制定机关,要求制定机关在指定期限内自行纠正或予以废止。

制定机关在指定期限内对规范性文件仍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请求。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请求后,参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备查。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法制委员会应当书面提出,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机构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办结后,法制委员会按工作年度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材料送常委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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