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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办法

2022-09-01 点击数:

(2022年8月29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是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法定职务行为,是促进代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应遵照依法民主、客观公正、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每位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工作的组织领导,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工作指导,镇人大主席团、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负责拟订本年度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若干名代表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
代表在选出后,因工作需要并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调整代表关系的,应当向其代表关系调入的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六条  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包括:审议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内容和报告的情况,提出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包括: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情况,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参加代表进社区活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次数,以及反映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情况。

(五)应邀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会议或者活动的情况。

(六)执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七条  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组织形式:

(一)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以选区为单位,听取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主体为原选区选民,也可以是原选区的选民代表。

(二)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由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代表所在选区的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

第八条  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基本程序:

(一)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镇人大办公室(代表联络室)在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20日前,将有关安排和要求告知代表,向选区选民公告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时间和地点。在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当日,组织不少于30名选民代表参加履职报告会。

(二)代表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前,应当认真总结执行代表职务和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按要求撰写履职情况报告,并在报告履职情况的7日前,将报告送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镇人大办公室(代表联络室)。

(三)采用口头方式报告履职情况的程序为:代表向选民代表汇报履职情况,参加会议的选民代表对代表的履职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对选民代表所提意见、建议作表态发言。

第九条  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工作结束后,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镇人大办公室(代表联络室)要做好工作总结和材料归档。

第十条  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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