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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2024-04-25 点击数:来源:上海嘉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增强代表依法履职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中充分发挥好代表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各镇人大共同对代表开展履职活动进行服务、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代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及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代表应当带头宣传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代表受聘兼任社会职务应当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坚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维护新时代代表良好形象。


第二章 大会期间代表履职

第五条  代表应当妥善处理人大工作和本职工作关系,优先保证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公务出国、出境;

(二)参加全国、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按照有关请假制度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经大会秘书长批准,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代表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要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团组的会前活动,广泛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准备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第七条  代表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全程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组会议,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第八条  代表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每年在代表团组会议上的发言次数不少于1次。


第三章 闭会期间代表履职

第九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各街镇人大工作机构组织。

第十条  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十一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参加活动前应围绕活动主题,就所涉及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认真准备,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代表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参加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召集的代表座谈会,每届任期内不少于2次。应邀列席或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有关活动,每届任期内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履职学习,准确把握履职特点和规律,熟悉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不断增强履职意识和能力。每年至少参加1次履职学习培训。

第十四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开展的定向调研视察检查、集中联系社区等各项履职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  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机制,每名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联系3至6名代表,每名代表联系不少于5名选区选民,通过走访、座谈、电话和网络等联系方式,每年沟通联系不少于2次。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定期参与所在街镇代表“家站点”的接待人民群众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七条  代表应当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积极融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着力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高质量的议案或建议。每名代表每届任期内应至少领衔或参与提出2件代表议案或建议。

第十九条  代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积极参加有关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视察调研、现场督办、见面沟通等活动,对承办单位办理态度和办理情况作出客观公正评价。


第四章 代表履职保障

第二十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各镇人大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开展活动,并为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广泛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向全体代表及时通报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以及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保障代表知情知政。

第二十四条  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或所在代表小组安排的代表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二十五条  保障代表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章 代表履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当自觉接受选区选民的监督。代表小组每年有计划安排本小组的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确保每名代表任期内至少一次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为群众办实事等情况。报告形式可以是口头报告,也可以是书面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由各代表小组于每年12月底前向人事代表工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各镇人大应当利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及时记录和反映代表履职情况。各代表小组应当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并于每年年底向代表反馈其当年度履职情况。代表的履职表现作为评选积极履职代表、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评比表彰,评选积极履职代表若干名和优秀代表建议若干件,激励代表依法履职尽责。

第二十九条  建立约谈、告诫机制。代表如有任期内无故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无故不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履职活动、未领衔提出或附议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不按上级要求和代表管理规定联系人民群众等情形,视情节轻重,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所在代表小组对其进行约谈或告诫。

第三十条  完善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机制。对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和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沟通,依法启动相关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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