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4年11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充分发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相关制度,积极推动区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区人民政府主导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特征,且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为当年度可以完成的项目,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当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三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经全体区人大代表以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民生实事项目,交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必须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和依法监督,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项目征集和提出
第五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征集。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工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广播等多种渠道发布信息,并通过多种形式向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征集意见。
第六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各代表团组、全体区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与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征集工作,依托人大代表“家站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平台,在日常联系人民群众、专题调研、集中视察、督办代表建议等活动中,广泛收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需求。
第七条 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的建议,应关注全区普遍共性问题,把握全局性、迫切性、可行性、实效性的原则,根据现有政策、资源实际,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高群众对民生实事项目的感受度、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广泛征询和梳理汇总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下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及时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反馈代表建议。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进行梳理汇总,积极吸收代表的意见建议,开展可行性研究,遴选和确立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形成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方案。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底召集全体区人大代表,听取并分组讨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方案,对候选项目以20%的差额比例(按四舍五入原则确定候选项目差额数)进行书面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经差额征询意见通过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形成《区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绩效目标、完成时限和相关要求等,为项目表决做好准备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议和表决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向区人大代表书面印发《区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说明书》,由各代表团组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区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代表团组的要求介绍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区人大代表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的报告,根据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可以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内容作相应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代表团组会议进行等额票决。
第十六条 区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民生实事项目应当获得全体区人大代表过半数赞成。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公布票决结果,并将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四章 项目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 民生实事项目确定后,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可组织代表成立监督工作小组,采取集中视察、实地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区政府每季度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送年度实事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年末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当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由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应当对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或项目调整的情况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全体区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项目当年度完成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全体区人大代表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