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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办法(试行)

2025-09-01 点击数:来源:上海嘉定

(2025年5月21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9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建立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中有关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根据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问题清单,聚焦审计查出普遍存在和反复出现的问题,结合问题性质、资金规模、以往整改情况,结合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债务管理监督的重点要求,确定跟踪监督的突出问题和整改责任单位,开展人大监督。监督内容如下: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二)区级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审计结果;

(四)本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结果;

(五)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情况审计结果;

(六)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结果;

(七)未完成整改问题的跟踪监督情况;

(八)其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客观、全面、详实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列明具体问题、责任单位、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出评价,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整改详细清单。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尚未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等;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采纳审计建议以及制度完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后的六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报告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一)委托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开展跟踪督查,提出跟踪督查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二)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区人大代表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可以依法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对审计整改报告中未完成整改事项开展跟踪督查并提交督查报告,视情况听取区人民政府未完成整改事项的整改推进情况汇报和重点整改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区审计部门和重点整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主任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关于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及时部署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区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销号制度,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按规定向审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报告,同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审计监督模块功能,动态掌握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利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监督。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相关信息共享,及时上传审计报告及问题清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推进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清单等资料,为代表履职和人大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区人大代表可以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等途径查询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及时了解历年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内容信息,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区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等部门建立联合联动督查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对整改后建立的制度机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整改情况报告时,区财政、区审计等政府部门及有关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落实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关于审计整改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区人民政府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报送区委审计委员会、抄送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

(三)应当追究违纪违法责任而未追究的。

第十六条 区审计部门和相关单位(部门)应当加大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信息的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区审计部门和相关单位(部门)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对于审计揭示的共性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以点带面一体推进,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区财政部门建立审计与预算安排和政策完善联动机制,结合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支出政策,优化年度预算安排,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政策的参考。

第十八条 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突出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应当作为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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