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嘉定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6-06-12 点击数:来源:上海嘉定

关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嘉定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嘉定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室主任  俞  敏

 


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嘉定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

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9号)、《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市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加强区县、乡镇人大组织建设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组〔2015〕发字91号)和《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关于加强区镇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6〕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

三、性质与职责

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一般由本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兼任)组成,负责联系辖区内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听取、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视察、调研等工作,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根据区委关于嘉定工业区和菊园新区人大工作机构参照街道设置的建议,分别设立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嘉定工业区工作委员会和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菊园新区工作委员会。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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