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设立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嘉定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室主任 俞 敏
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9号)、《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市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加强区县、乡镇人大组织建设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组〔2015〕发字91号)和《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关于加强区镇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6〕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人大工作和建设,推进人大依法履职。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等办事机构和预算、人事代表等工作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三、性质与职责
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和预算执行监督的常设工作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组成,协助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以及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