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命各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6年7月29日在上海市嘉定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
嘉定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副主任 张骞倩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关于任命各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八条关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共上海市委转发〈中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2号)中关于依法组织选举委员会的要求,在2016年本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各镇应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为确保各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建议各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十三人。各镇人大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了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由13人组成,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0人。主任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一般由镇人大主席和镇党委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担任,选举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纪检、组织、宣传、民政、财政、派出所、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按照选举法关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具体程序,由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并向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