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3月10日在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嘉定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人事代表工委主任 杭永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进行了修正;会议还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保持与上位法及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衔接和统一,有必要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关于任免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16年5月26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嘉定镇街道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决定》;在2017年1月9日至13日举行的区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决定》、《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以及《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于任免范围发生变化,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增加了任免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以及各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内容。同时明确,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缺位的,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2.关于实施宪法宣誓
根据《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增加了被任命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相关规定,并明确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就职时应该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3.关于监督、撤职
为了贯彻中央、市委文件关于加强对被任命人员任后监督的要求,增加了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的,做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将原任免办法中第二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区长和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区长和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4.其他
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项的顺序进行了调整。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