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15项制度的说明
——2017年10月27日在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嘉定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室主任 印耀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15项制度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依据
一是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2015年6月,中共中央下发18号文件,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加强区县、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提高人大工作整体水平、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作了总体部署。为贯彻中央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2015年7月,中共上海市委下发9号文件,就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充分发挥人大作用提出意见。根据相关法律和中央、市委文件精神,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改了实施代表法办法、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2017年1月、10月,中央、市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对照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原有制度中有与之不一致的内容,需作修改完善。
二是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机构的调整。2016年5月20日,区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下发《关于加强区镇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若干意见》。根据会议和文件精神,为加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建设,我区统筹调整设置了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设立常委会预算工委和街道人大工委的决定;区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与其合署)、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与其合署)。这些组织机构设立后,对照其职权职责、工作方法、议事程序,需要对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原有制度作相应的修改。
二、修改起草情况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制度修改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牵头,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共同参与。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人大工作实际,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办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办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办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视察的办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情况满意度测评的实施办法》等15项制度进行修改。
修改初稿完成后,在书面征求常委会主任、驻会副主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常委会主任的要求,召开了专题会议,听取修改情况汇报并进行了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又书面征求了不驻会的常委会副主任、委员,部分区人大工作研究会成员及部分镇人大主席意见。10月23日,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主任会议对修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研究,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形成了15项制度的修改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改原则
本次制度修改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促进我区人大工作的与时俱进;二是原有制度总体框架不变,立足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际,对现行制度中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与工作实际不相符合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部分制度在第一条中补充了法律法规依据。如: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制订依据中补充了新制定的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关于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办法、关于执法检查的办法等制度的制订依据中补充了监督法。
二是根据新修改或新制定的法律法规或参照市人大有关制度,对原制度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如:根据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一般不少于三天”、“会议举行的三日以前,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会议的主要文件送交与会代表,并组织好代表会前活动”;根据市人大新修改的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将“代表提出议案,应当自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提出截止时间之前提出”修改为“应当在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提出截止时间之前提出”;根据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了“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交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区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听取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区政府财政部门,区政府财政部门在三十日内应当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参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一般应当在二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委会”修改为“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新修改的实施代表法办法,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对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作了全文修改,对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加强区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办法作了较大修改;参照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作了较大修改。
三是明确了新设立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职责和议事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不同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议案等等。根据这些职责,对有关制度作了相应的修改。如: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有关规定,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将原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机构的设置修改为“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议案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设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计划、预算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届中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的议案由法制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等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是统一了机构名称、修改调整了有关文字条目。根据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统筹调整设置的情况,对15项制度中出现的机构名称表述作了统一;通过本次集中修改制度,对15项制度中的有关文字作了修改,对有关条、款、项作了调整,使其表意更为准确、表述更加精准、条理更加清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15项制度的修改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