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命各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7月26日在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上
嘉定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 杭永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关于任命各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关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共上海市委转发〈中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我市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21〕12号)中关于依法组织选举委员会的要求,在2021年本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各镇应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为确保各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建议各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十三人。各镇人大主席团经同级党委同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了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由13人组成,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0人。主任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一般由镇人大主席和镇党委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担任,选举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纪检、组织、宣传、民政、财政、派出所、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按照选举法有关规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具体程序一般为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并向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