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草案)的说明
──2022年10月27日在上海市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嘉定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黄伟杰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规则(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规则(草案)》的必要性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肩负着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2017年1月9日区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与其合署)、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与其合署)。2020年1月9日区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决定将“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立以来,围绕中心、依法履职、积极作为,职能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但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还需要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职权职责、议事规则、工作方法等有更精准的把握,从而进一步提高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能力。
2020年9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也为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更好依法履职提供了借鉴。
2021年10月,中央首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就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中央、市委、区委相关文件都对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提高专门委员会履职质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专门委员会工作,保障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专门委员会履职能力。考虑到全国人大将修改监督法等因素,结合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际,工作规则先予试行,适时再进行完善。
二、关于《规则(草案)》的起草过程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委员会建设,决定将制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作为加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常委会本年度工作要点。
根据党组要求和常委会工作部署,研究室于7月下旬启动起草工作。通过梳理学习与专门委员会履职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参考借鉴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总结归纳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以来的履职经验和好的做法,于9月中旬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作修改完善后向党组会议作了专题汇报,根据党组会议意见,修改形成主任会议送审稿。常委会第9次主任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形成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规则(草案)》。
三、关于《规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则(草案)》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总则。阐明制定工作规则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保障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专门委员会履职能力。强调专门委员会工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专门委员会的性质作了完整表述,明确了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名称变更以及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等进行了规范。
2.专门委员会组织机构。从加强和规范专门委员会组织建设出发,对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驻会要求、成员结构、产生方式、工作分工、任期等进行了规范。提出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10人,适当增加专门委员会驻会成员人数,专门委员会成员中要有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人员,旨在突出专门委员会的经常性、专业性。
3.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对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了梳理列举。同时,将专门委员会参与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配合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上下联动等近年来成熟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便于长期坚持。在对专门委员会普遍共性的职责进行表述的同时,对法制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的职责和财经委审议计划、预算的职责,专门进行了表述。
4.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对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的议事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和主持、出席和表决、邀请和列席对象等内容,为专门委员会集体履职创造条件。
5.专门委员会能力建设。对常委会加强对专门委员会的领导,主任会议协调和指导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支持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作出了规定,对专门委员会及成员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要求。鼓励通过建立非驻会委员工作室、组建代表专业小组、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等形式,为专门委员会及成员履职提供支持。
6.附则。明确了本规则的施行日期。
《规则(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