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市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彭程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报告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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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嘉定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建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于2023年3月6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对上海市嘉定区第七届人大代表彭程执行刑事拘留的函》(沪公长函〔2023〕52号)。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函告:2023年2月22日03时46分,分局民警在长宁区仙霞路进水城路西约100米处设卡盘查时,发现彭程有酒驾嫌疑。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彭程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3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驾标准。鉴于彭程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拟对犯罪嫌疑人彭程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