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概览 >> 常委会职权 >> 内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2024-12-01 点击数: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资格,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14、组织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宣誓,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全面、规范和有效实施;

15、领导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16、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