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职责(2017.3)
(2017年3月7日上海市嘉定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
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在财政经济及农业与农村发展方面合署办公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向区人大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发展方面的议案。
二、研究、审议区人大主席团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三、初步审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情况的报告及调整方案草案,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四、初步审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与调整方案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或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初步审查区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说明,向常委会提出决算草案审查报告;协助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六、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方面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在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和建议。
七、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常委会审议有关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八、对区人民政府报送常委会备案的有关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九、组织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规草案修改意见征求工作;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开展同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调研、上下联动执法检查等工作。
十、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认真处理交由本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根据常委会的要求,跟踪督办交由“一府两院”承办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负责与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农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旅游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工商、质监部分)等单位的工作联系;加强与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各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联系,以及与各镇人大、各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人大工委相关工作的联系。
十二、办理区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